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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日报消息(通讯员涂莉、吴明)2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原审被告的二审行政案件,该厅一副厅长出庭应诉。副省长阮成发率全省各市、州分管法制工作的行政首长和省直各行政机关负责人约百名干部,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1996年2月,省建材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聘任其职工易某为公司下属汉口分公司经理。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汉口分公司按年向省公司缴纳其代缴的养老保险等职工福利费,若拒缴则视为自动放弃。2000年,汉口分公司自行停业。2001年9月后,省公司未收到汉口分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于2002年7月停缴了易某的养老保险费。为此,去年10月,易某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投诉省公司。

        今年2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省公司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认定省公司与汉口分公司的经营合同约定,并不能对抗易某作为省公司单位职工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限省公司于今年3月17日前为易某补缴养老保险费。

        省公司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5月,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6月,省公司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18日,武昌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省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围绕易某与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省公司是否应当为易某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易某展开了辩论。

        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阮成发深有感触地说,这是一堂生动的行政诉讼法宣传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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