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省公司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认定省公司与汉口分公司的经营合同约定,并不能对抗易某作为省公司单位职工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限省公司于今年3月17日前为易某补缴养老保险费。
省公司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5月,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6月,省公司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18日,武昌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省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围绕易某与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省公司是否应当为易某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易某展开了辩论。
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阮成发深有感触地说,这是一堂生动的行政诉讼法宣传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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