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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我市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一是严禁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2006年秋季起,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和公办中小学举办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以下同)一律不得举办重点班,也不得以办实(试)验班、特色班、特长班、兴趣班等任何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更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二是严禁举行入学和新生分班考试,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初中实(试)验班、特长班也不得另外举行入学文化课考试。三是严格实行均衡编班,2006年秋季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坚持均衡原则平衡分班,均衡配备教师,鼓励学生家长、社会人士代表、新闻单位、教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四是严禁搞“一校两制”。公办中小学校一律不得举办“校中民办校”或“校内民办班”,也不得与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在校及混合编班。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小学、初中一律不准在其他公办中小学设班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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