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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老法相比,新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将素质教育写入法律,体现了教育均衡发展的宗旨。作为全国基础教育大省,我省在2004年已经完成了所有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历史性任务;在新的形势下,我省又将采取哪些举措贯彻实施这部利国利民的新法,记者走访了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
      用五年时间让农村中小学换新颜
      目前,省教育厅正在研究制定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希望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农村中小学达到基本的办学条件标准,城镇薄弱学校得到加强,县域内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生源分布、师资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基本均衡。
      拟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是,加强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和城镇薄弱学校改造。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平原地区,原则上每0.5万左右的人口设一所完全小学,每2万~3万人口设一所初中。在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适当保留部分小学教学点,同时积极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步伐。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并解决好人口集中的乡镇、县城及周边学校的大班额问题。
      加快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到2007年,让这项教育工程覆盖全省所有的农村中小学校,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资源的共享。
      优质高中指标“分”给薄弱初中
      未来五年,我省将继续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实行并逐步扩大将公办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的办法,重点向薄弱初中倾斜,加快推进初中学校的均衡发展。
      省教育厅表示,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中小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快慢班。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各类试验班必须按规定报省教育厅批准。从2006年起,停止审批新的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教育经费向农村学校倾斜
      我省今后的教育经费在投入上将对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和城镇薄弱学校改造采取倾斜政策。城市教育费附加也主要用于薄弱学校的改造。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应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加快城乡教师交流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加强辖区内校长、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加快推进城乡教师交流工作。努力增加教师培训经费,加强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队伍。
      让弱势群体学生上学有保障
      据了解,我省“两免一补”的发放进展十分顺利,2005年春季到2006年春季,我省共安排专项资金18.5亿元,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1631.7万人次。今年秋季,我省还将安排资金6.5亿元,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609.6万人次。到2007年,全省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将全部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我省还将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并通过设立奖学金、减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等积极的政策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争取做到“应入尽入”。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我省将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定期对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发展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不准变相设立重点班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择班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当前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薄弱学校不能充分满足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二是由于单纯以考试成绩录取学生、以升学率评价学校的考试评价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个别地区、学校设立重点校、重点班,人为地拉大了学校之间、校内班与班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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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一问题的产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既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也要充分发挥政策调控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今年省教育厅制定下发了《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准组织升学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
      不准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实验班、超常班、培优班等。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
      不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一考试。以质量检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期不超过一次,学生比例不超过20%。不准按质量抽测结果进行校际间排名。不准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奖惩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排名。
      不准公办学校搞“一校两制”、招收择校生。分校和校本部必须分开校园、分开管理、分开招生、分开收费、分开编班和教学等。
      省教育厅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十不准》,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违法将严惩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第七章中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一般性违法行为,要求相关政府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特别加强了对政府行为和学校行为的约束。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法对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十分详细、明确的规定。

      □首席记者王曦辉
      记者平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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