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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昆明一家商贸公司要求新进女员工做怀孕检查的规定遭到3名女员工辞职抗议。这3名刚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感觉“很受伤”,认为“孕检”既是对女性的人格侮辱,更严重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这家商贸公司如此说:这是为了公司发展,否则身怀六甲的女员工必定削弱“战斗力”;在正式签订劳动条款之前,公司有权制定取舍标准。他们进而辩解:这项规定并没有违反相关法规;再说,女员工即使被查出怀孕了,只要做了流产,休息一周仍能回到公司上班。

      一个小小的“孕检”其实检出了人心。这家企业的管理者首先在主观上就猜测新进女员工有不检点行为的可能,然后再以一种完全公开的方式排除或确定这种可能,这显然构成了对人格的侮辱,更侵犯了公民的隐私。

      其次,“流产才能继续留用”又侵害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女性享有的生育权利,是对女性健康与生理特性的极度蔑视,更是对女员工劳动权利的变相剥夺。在劳动法规定的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工作权利的前提下,“孕检”单方面抬高了用工门槛,已属于“不平等条约”,是对女性就业的变相歧视。

      昆明这家公司的“孕检”制度并非罕见。据记者了解,类似的条款在其他城市企业中也相当程度地存在着,要求新进女员工“孕检”已经如“燎原之势”,居然渐渐形成了某种“行规”。

      “孕检”风波还让人惊讶于劳动监察部门的束手无策: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这类“不平等条约”竟无从打击。其实,劳动监察部门理应秉着法律精神、社会道德进行干预和监督,不能简单判定劳动合同才是劳动关系的起点,使新进员工落入毫无保障的真空。

      当乙肝病毒携带者甚至艾滋病毒携带者最基本的工作权利都得到了法律保障的今天,不应无视那些在急剧变革中违法的“规定”,3名女大学生愤而辞职值得赞许,她们甚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因为公民对自身权益的合法捍卫正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记者陈鹏)

      新华社昆明9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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