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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杨明方报道: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

      意见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强调,各地要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 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

      同时,要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来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人民日报》 (2006-08-28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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