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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秭归、长阳、五峰三县外执行新“一费制”收费标准
        ●农民工子女就读指定学校不收借读费

        日报讯(记者肖敏、见习记者陈程)8月1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秭归、长阳、五峰三县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9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5元。其他地区执行现“一费制”收费标准,初中每生每学期:宜昌城区340元、县城330元、农村29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宜昌城区1—2年级180元,3—6年级200元(城区秋季中小学生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县城1—2年级170元,3—6年级195元;农村1—2年级145元、3—6年级170元。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多退少不补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事业收入,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学校必须按国家课程要求为学生配齐配足必修课程用书和作业本(包括抄本、作业本和 “两业”)。若有结余,可订购选修课程用书。学期结束时,将课本费、作业本费收费使用情况向师生清算、公布,实行多退少不补。

        信息技术教育费专款专用

        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及审批程序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执行。对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学校,不能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并按规定核减信息技术教育费。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为大中城市、县城初中40元,小学25元,农村初中25元、小学15元。信息技术教育费要专款专用。

        农民工子女就读指定学校不收借读费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应持父母身份证件、父母暂住证、劳动合同和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到暂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和学校就读,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农民工子女入读城区小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和学校;农民工子女入读城区初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和学校,城区初中学校为:市三中、市八中、市十中、市十一中、市十五中、峡口中学、花艳中学、葛洲坝明珠中学、三江中学、高峡中学、葛外校。

        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应扣减杂费

        不得向符合条件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农村初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城区小学同区内不得收取借读费,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跨区招生的小学,跨区招生范围内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城区初中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外的学生收取借读费,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对口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视同服务范围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服务范围内转入的学生也不得收取借读费,只能对服务范围外转入的学生收取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应扣减"一费制"中的杂费额度。

        严格控制住宿费和搭伙费

        对需要住宿和搭伙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和搭伙费。我市农村初中、小学住宿费和搭伙费每生每学期执行如下标准:住宿费:初中60元,小学50元(保育制小学60元);搭伙费:初中50元(走读搭一餐20元),小学40元(走读搭一餐15元)。要严格控制搭伙费收取范围,学生凭现金或饭菜票进餐的,一律不得收取搭伙费,只能向自带粮、菜原料在学校加工的学生收取搭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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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宜昌市中小学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