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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院坐落在红松故乡,国家级优秀旅游城市——伊春市区花园路4号。
    第三条 学院是1999年6月经国家教育部直接批准在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和黑龙江省伊春师范学校合并基础上成立的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保留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校牌,招收本科生)。
    第四条 学院现有8个系部,40个专业,招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招生政策。
    5、代表学院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八条 我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学院根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九条 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同等条件以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
    第十条 除冶金技术招收男考生25人,电气自动化招收男考生20人、女考生5人,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完全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录取的考生按照所报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所学专业。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低分末段的考生,给予退档;
    第十四条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依招生计划按术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2500—4000元/年分专业不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2005年新生奖学金,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被录取的省内考生,高出最低录取分数线50分、80分、100分分别奖励1000、2000、3000元;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被录取的省外考生一律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 在校生学院设立“光明”、“邹义柱”、“天华”、“伊春联通”等奖、助学金。一等1000员,二等600元,三等3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458-3641534、0458-3769040、3769070、8008989911
    邮编:153000
    网址:http://www.ycvc.com.cn或http://ycvc.9126.com
    Email:hljycvc@126.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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