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 ,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 ,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政审不合格:
(一) 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 , 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 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 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 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 曾参加过“法轮功” 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 有过吸毒史的;
(六) 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 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 , 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 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 ,规范操作。
(一) 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 , 明确工作要求。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 考生户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 ,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 ,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 ,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 , 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 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 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面试内容和要求:
1 、检测考生的身体情况。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 ,体重不低于45公斤。
身体匀称,无过于肥胖或消瘦现象。标准体重(千克) =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在4.9(0.8) 以上,文科类专业在4.8(0.6) 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 , 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 , 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 ,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 ,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2 、身体的协调性。
3 、反应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二、体能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
1 、男性考生 :
(1)50米 ,合格标准: 7"1 以内(含 7"1 );
(2)1000米 ,合格标准: 3'55" 以内(含 3'55" );
(3)俯卧撑 ,合格标准: 10 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
(4)立定跳远 ,合格标准: 2.3 米以上(含2.3米 )。
2 、女性考生 :
(1) 50 米 , 合格标准: 8"6 以内( 含8"6 );
(2) 800米 , 合格标准: 3'50" 以内( 含3'50" );
(3) 仰卧起坐 , 合格标准: 10 秒内完成5次以上( 含5次 );
(4) 立定跳远 , 合格标准: 1.6 米以上 ( 含1.6 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