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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适应新形势的金融监管工作,监管主体的改革非常关键。 
      一、协同监管
      从整个资本、金融运作体系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法定主体应当包括三个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目前三个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然存在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小等影响有效监管的问题,增强协同监管程度是加入WTO后的迫切任务。
      从适应加入WTO后的资本、金融运作情况看,目前我国这种联席会议制度的协同监管方式对于有效监管还是很不够的。笔者非常认同一些专家提出的更高级的协同监管方案,以达到整个资金监管体系监管一体化、形成大监管体系的目的。一种是将中国人民银行中对银行机构监管的部门改革为银行机构监管主体,并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改革为对三大监管主体的统筹机构,代表国家负责对整个资金运作体系的监管。另一种是保留现有的三大监管主体,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协调三大主体的监管工作。上述两种方式中,新的大监管主体应当抛开日常监管的事务,专门立足于整体方针政策研究、市场规划、总体监管措施的制定等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并通过建立科学的、网络化的信息系统,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为监管决策和风险预警服务。
      二、法定主体的监管定位
      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调。
      一方面是放松管制,解决市场准入问题。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利率、汇率、信贷、现金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1994年4月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1997年12月在日内瓦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的一般要求。加入WTO时,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通过制定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并且公布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要求我国金融监管走上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这也是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要求,目前,放松管制在国外已经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向。
      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不少该管的事情尚未完全管起来。不加强监管,势必导致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危机。因此,强化监管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基调。
      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重要,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该管而尚未管起来的内容。二是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三是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法定主体的监管制度改革
      借鉴外国经验,抓好监管制度立、改、废工作是当前及以后一段时期监管主体的重点任务。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用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金融监管按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当务之急是作好法制的立、改、废工作.这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1、高度重视立法的规划性和系统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建制等。同时应注意协调新法与旧法以及各法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合实际情况要求的法规要大胆地改进,甚至予以废除。
      2、加强执法制度化建设,合理制定执法程序,以此来保障法制得到有效执行,并限制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
      3、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对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具备预见性。
      另外,监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还有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如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制定会计、统计、经营报告等制度。
      四、法定主体的监管视野
      我国金融体系正由以往的封闭型逐步向过渡时期的半封闭型,最终向今后的开放型发展,因而监管视野也应随之向着“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方面发展。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WTO的机制必然将我国的金融市场卷入到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体系中。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为此,要做好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一是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一种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二是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三是要注重研灾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机构国际化、金融业务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方法和手段。此外,还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将监管工作纳入全球性的金融监管中去。
      五、注重补充主体与中介机构的作用
      要加强金融同业公会建设,以此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金融同业公会在国外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辅助监管主体对法定监管主体的工作有很大帮助:一是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二是可利用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三是辅助主体对法定主体起社会监督作用,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滥用权力的行为。
      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同时也降低了法定主体的监管成本。例如,由于会计、审计机构是专门负责审核工作的权威部门,且在法律上对其审核结论负责,因此如果能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审核程序的作用,也就无须进行类似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数据真实性大检查,这不仅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力物力将可以投入到更为有效的监管工作中去。
      六、加强监管主体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
      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提高监管人员素质至为重要。这一方面要求从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入手,以达到整个监管队伍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要求监管人员应重视知识更新,不断学习和了解金融创新业务的有关知识,掌握科学的监管新手段,促进监管队伍业务技能的提高。此外,加强监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的建设也是提高整体监管水平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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