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徐州市教育局、人事局制定的《徐州市2006年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意见》,经研究, 2006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职工135名。为做好考试招聘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师范类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往届生指尚未就业的);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条件、要求;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从业资格; 6.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本科毕业生限1976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普通高校研究生可放宽至1971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近3年内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的; (3)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4)近五年内被辞退的; (5)曾被开除公职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形的。 二、报考范围 报考人员原则上回生源地报考。
三、报考职位、人数 详见《2006年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职工招聘计划表》。 四、报名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 1.2006届师范类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或生源所在地户籍证明、《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名;2006届非师范类毕业生持有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或生源所在地户籍证明、《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报名。 2.往届师范类、非师范类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就业报到证》及教师资格证报名。 提交以上证件、材料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时间、地点: 2006年5月7—8日,每天9:00—17:00,各招聘学校。 招聘学校5月10日前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4.报名时必须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交近期免冠同底正面一寸彩色照片4张。 5.应聘者可在不同批次招聘单位中报考一个或多个职位,但只能明确一个职位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考核后只能与一所确定职位的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考试、考核办法 招聘学校对应聘者进行课堂教学、即席演讲、综合水平及写作能力等方面的考试、考核,满分为100分。 1.课堂教学(70%):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内容独立备课、设计教案,在指定班级讲课(或说课)。职教类或技能型的学科还应增加对专业技能和专业水平的考核; 2.即席演讲(10%):随机抽取题目,进行限时即兴演讲; 3.综合水平及写作能力 (20%):在规定时间内按命题要求完成。 在进行以上内容考试、考核的同时,可以要求应聘者进行才艺展示,即现场展示才能、技艺并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才能、技艺的作品、证书。应聘者的才艺作为相同条件下择优聘用的参考。 除以上考试、考核外,招聘学校还应当对应聘者的在校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所获各项荣誉、各种奖励予以考察、评定。职教专业应当增加对应试者专业水平及技能的测试、考察。通过招聘学校考试、考核并与学校达成就业意向的应聘者,须由招聘单位按公布的招聘人数推荐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水平考试,凡水平考试达不到60分者不予进入下一程序。 (三)考试时间 1.各招聘学校的考试、考核安排在2006年5月18日之前,具体时间由各学校在报名时通知应聘者。 2.市教育局统一考试时间为2006年5月21日上午9:00。 五、体检 招聘学校和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结束后,依据应聘者课堂教学占70%、即席演讲占10%、综合水平及写作能力占2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按照招聘职位与考试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按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进行。凡通过当年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的应聘者,可不再参加本次体检。 六、草签《就业协议书》 市教育局对考试、考核及体检合格的应聘者,复审应聘资格、核定考试、考核成绩和体检结果,然后明确聘用意见、确定聘用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公示无异议后,应聘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报市教育局审批。 七、办理就业手续 招聘学校于2006年8月1日前到市教育局为上述人员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由市教育局认定、市人事局审批。批准后,对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实施人事代理。办理手续时须提交应聘者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享受相关待遇;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招聘考试工作纪律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关单位要严把新师资的“进口”关。发现考试作弊或弄虚作假的考生,要取消其招聘资格;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监督电话:市教育局人事处83722293、市教育局监察室83723007)。 九、本《简章》的解释权在市教育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