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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民族大学成立于1951年,是国家举办的多学科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校址位于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教学区分为莲华校区(一二?一大街134号)、教场校区(教场北路190号)、丰宁校区(人民西路374号)和黑林铺校区(黑林铺直街64号),均在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条 云南民族大学主要招收云南考生,跨省招生计划按云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对等招生计划执行,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条 云南民族大学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云南民族大学招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教育与管理专业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六条 云南民族大学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除国防教育与管理专业只招收男性考生外)。
      第七条 云南民族大学招生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八条 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在体检、政审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调剂录取其他志愿上线考生,第一志愿和其他志愿间不作分数级差要求。
      第九条 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在同等条件下,按少数民族考生优先、边疆及贫困山区农村少数民族考生优先、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优先,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条 云南民族大学除英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考生入学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云南民族大学除外语类专业须参加外语口试,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须参加专业考试外,其他专业均不作加试要求。
      第十二条 云南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政审、体检、文化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前三名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若文化考试成绩未上线者,可按规定向省招办申请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三条 云南民族大学民族预科班按云南省民族预科班招生办法执行,原则上只招收云南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哈尼、藏、佤、苗、傈僳、景颇、德昂、阿昌、怒、基诺、布朗、拉祜、普米、独龙等14种少数民族的农村考生。
      第十四条 云南民族大学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时报到入学,对未经学校批准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将对其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云南民族大学学生毕业颁发云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云南民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邮编:650031;联系人:陈老师、张老师;联系电话:(0871)5137809;传真:(0871)5172133;申诉电话:(0871)5137817、5134885;学校网址:www.ynni.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云南民族大学与各省级招生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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