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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第四批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

        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充分发挥他们在中小学教师中的楷模和表率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人〔1996〕 1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决定开展第四批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名额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重点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

        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本批共评选36名特级教师,按1:3的比例下达推荐名额,将考评108人。其中,各市县及有关单位推荐98人(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各专业学科学会、协会推荐、同行专家举荐或自荐10人(其申报材料须经资格审查,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及综合考察、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受理参加评选)。

        二、特级教师的表彰奖励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获奖者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在民办学校或中外合作举办学校任教的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所享受的特级教师津贴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或聘用合同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其先进经验。

        三、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要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有特殊贡献者,可不考虑其获奖奖项。

        2、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3、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成果特别显著,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范围内举行过有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和专题讲座等两次以上(专职教研员要求三次以上);教学艺术和效果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曾获得过调教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可不要求举行公开课等;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4、对所从事专业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撰写的论文论著得到同行专家的一致公认。原则上,任现职以来(如2000年前任职的,从2000年计起)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教育教学或专业学术论文两篇,或出版专著一部;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改课题一项以上,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论文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论文,可同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论文。

         5、注重师德修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各项素质教育实践活动,不从事社会上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等有偿家教,能主动义务为学习困难学生补课。

        6、积极承担培训、指导青年教师工作。2004年以来每年完成不少于10学分的培训任务;在培训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7、校级领导干部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至今不间断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保持教学的高水平。

        四、评选组织机构

        1、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由省教育厅直接领导,设立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教育厅厅领导及师资管理处、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省教育工委办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人员从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人事处、办公室、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省教育工委办抽调,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内,负责特级教师评选日常工作。

        2、成立海南省中学(含中师、中职)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海南省小学(含幼儿园)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学科专家(主要是特级教师)和评选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考核小组,专业学科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评选考核工作。

        3、各市县、各单位要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由行政领导和有关教师组成,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特级教师候选人的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公示申报等工作。

        五、评选原则和程序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实行“三公开”,即评选名额公开,评选标准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评选质量。

        特级教师评选程序为:基层提名推荐,市县教育(教科)局或主管单位审查、考察、申报,省里统一评审、审定、报批。具体步骤是:

        1、推荐。各市县、各单位要向广大教师传达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文件,要求各学校认真做好特级教师的推荐工作。在学校组织广大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推荐委员会深入被推荐人所在学校实地考察,采取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并写出考核综合材料。由教育(教科)局或学校行政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综合考察情况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公示5天后如无异议,组织填写《特级教师呈报表》和《特级教师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4),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各专业学科学会、协会推荐、同行专家举荐或自荐的人选,其基本情况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审查,确定候选人资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委托有关市县、单位对其进行综合考察,组织有关材料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2、初审。特级教师评审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特级教师对各市县、各单位上报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照评选条件,统筹平衡各类型、层次学校及专业学科的申报人数,从中确定基本具备评选条件的名单,作为下一步考核对象。

        3、考核评审。经初审后列为考核对象者,由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提前5-7天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市县教育(教科)局或学校做好各项准备参加评审;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业学科考核小组根据《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考核方案》的规定,对所有考核对象进行严格、细致、认真的考评。

        考评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定量评分办法进行,第一阶段为集中考评,即对考核对象进行课堂教学考核和现场写作考核两项内容;第二阶段为分散考评,即深入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内容包括听课、查阅教案和批改作业、考查教学研究和德育工作以及征求师生意见等。在各项考评工作中,有关市县教育(教科)局、学校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4、审定、公示、报批。考评工作结束后,由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召集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学科考核小组组长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协调平衡,讨论确定初选人选名单。

        省教育厅党组及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提交的考评情况及评审委员会汇总确定初选人选名单,讨论审定特级教师人选,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六、时间安排

        1、酝酿推荐阶段:2005年6月6日—6月25日
     (审查举荐或自荐材料:2005年6月20日—6月25日);

        2、报送材料阶段:2005年6月27日—7月5日
      (受理举荐或自荐材料:2005年7月1日—7月5日);

        3、初审阶段:2005年8月1日—8月20日;

        4、考评阶段:2005年9月15日—10月15日
      (外调及汇总:2005年10月17日—10月31日);

        5、审定阶段:2005年11月1日—11月10日
      (公示及报批:2005年11月11日—11月30日);

        6、表彰阶段:2005年12月10日—12月20日。

        七、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县、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7月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1、《海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一式三份;

        2、《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

        3、《海南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二份;

        4、推委会考察材料和被推荐人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二份;

        5、论文、著作、成果证书、奖状等原件(另复印件一式二份);

        6、已被推广的教改经验材料、被公开采用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原件(另复印件一式二份);

        7、被推荐人的两篇教案和一篇有关教学法的文章;

        8、2005年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总结,包括评选推荐工作程序、推荐委员会组成情况、考察、公示及评选推荐结果等。

          请各市县、各单位按材料第4、5、6、7项顺序将被推荐人有关材料装订成两份材料册(如属论著、教材、教参的,可简复印其封面、封底及主要内容装订)上报。第2、3、8项材料要求存入计算机软盘(3.5寸),书面材料与软盘一同上报。计算机软盘在上报前,必须清除病毒。

        八、报送材料地点与联系办法

        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省政府大院47幢三楼302室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人:符刘才,联系电话:65334377,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邮编:570204。

        九、工作要求

        1、各中小学校在推荐人选过程中必须按照评选条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原则上,市县重点中学推荐本校的人选不得超过2人,普通中学或小学推荐本校的人选不得超过1人;各中小学可以在本市县、本系统范围内根据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推荐非本校的、水平能力超众、成绩突出、有声望的人选。

        2、推荐人选要注重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向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倾斜,切实保证专任教师数量;要特别强调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实际贡献,防止单纯用升学率或高分率为标准评价教师的倾向。各市县、各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中,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任教师所占比例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3、评选时要统筹考虑基础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所具特点,协调平衡专业学科;按照条件,公开、公平、细致、准确地开展评选工作。

        4、确定入围人选时,要综合考虑到学科覆盖和地区平衡问题,对于尚未有在岗特级教师的学科和市县,要适当倾斜;入围人选中,同一个单位的人选所占评选人数的比例不超过6%,同一个市县或同一类型(按分配表划定)的人选所占评选人数的比例不超过15%,中学校长人选占评选人数的比例不超过10%,省、市县教研机构人选占评选人数的比例不超过10%。

        5、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和广大教师非常关心的工作,各市县、各单位在推荐人选时,要向教师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严把质量关;在人选确定、上报前,应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负责精神把此项工作做好。

    附件:1、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海南省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3、海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1表2表)
          4、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情况表
          5、海南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
          6、《海南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数据库结构及填写说明

     

                                                            二○○五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  特级教师  评选  工作  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6月6日印发
       

    文章出处: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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