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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办理在省外就读高中学生
    转学或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琼府办〔2005〕7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府办〔2005〕85号)精神,结合《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琼教基〔2005〕6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妥善解决我省高招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若干学籍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在我省,未参加我省2005年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但已经参加外省2005年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并取得外省普通高中学籍,需到我省就读者,应在2005年9月30日前办理转学手续,并由户籍所在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将这些学生的材料于10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确认备案。

      二、为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我厅采取在省外高中就读学生登记学籍的做法。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在我省,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毕业且毕业时本人户籍在我省,现已在省外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人员,可以到我省市县(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办理程序如下:凭有效的户籍证件、小学或者初中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填写《海南省在省外高中就读学生登记表》,由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意见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集中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确认备案。若需转学回我省就读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考生参加高考时,招生考试部门将进一步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学籍。

      四、以上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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