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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保证办学质量,现就做好2006年五年制高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将有关精神和要求转有关院校遵照执行。

    一、举办五年制高职的学校

    1、五年制高职的办学形式,为高职高专院校单独举办,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与高职高专院校联合举办两种形式。本科院校原则上不举办五年制高职。

    2、为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和沟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与高职高专院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举办五年制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是2003年以后经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批准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同时要与同地域(设区市内)的高职高专院校联合办学。

    3、高职高专院校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的,必须是省政府正式批准的高职高专院校。

    4、除今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申请举办五年制高职外,2006年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院校(含高职高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为2005年已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院校和专业。

    二、五年制高职的专业设置

    1、2006年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院校,其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4]34号)的要求,重点在培养紧缺人才的软件业、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护理业四大领域以及需要从小培养可塑性强的体、音、美、外和部分小学教育专业。

    2、五年制高职的专业名称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确定。未列入目录的专业,应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我厅高教处审核同意后方能举办五年制高职。

    3、与高职高专院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其设置的专业必须是市级以上的骨干专业,且该专业应与所联办的高职高专院校现有设置的专业相同或相近,以保证办学质量。

    三、举办五年制高职的申报工作

    1、2005年已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院校,且2006年拟继续举办五年制高职的,应按本文附件的要求,由高职高专院校负责填写表格,于2006年元月底前将表格一式三份报我厅职成处。

    2、2006年拟新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院校,仍按照我厅闽教高[2004]3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做好五年制高职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为:各设区市属高职高专院校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或各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与各设区市属高职高专院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的,由高职高专院校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属高职高专院校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或省属高职高专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的,由高职高专院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审批。高职高专院校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举办五年制高职,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办报告;(2)高职高专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办协议书;(3)《年度高职高专院校增设专业申请表》;(4)该专业详细教学计划。各院校的申报材料,请于2006年元月底前报我厅职成处。

    3、2006年全省五年制高职的招生人数,原则上不突破2005年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控制数。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举办2006年五年制高职的院校,其招生计划的编报工作,仍按照我厅《关于编制2005年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教发[2005]40号)的规定执行。请各院校于2006年元月底前将2006年的招生计划报我厅发展规划处。

    四、其它问题

    1、中等职业学校与高职高专院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必须根据五年一贯制的教学特点,统一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采用“三、二”分段组织教学,前三年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后两年必须在高职高专院校就读,教学质量控制、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等工作均按高等教育的有关规定管理。

    2、高职高专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办五年制高职,采取联合招生的方式,学生录取通知书中应同时加盖中等职业学校与联办高职高专院校印章。

    3、为了有利于做好五年制高职学生的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凡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院校,应按照我厅《关于报送“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相关材料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3]19号)要求,将五年制高职学生的有关档案材料报我厅职成处校审后,建立学籍档案。

    4、2006年五年制高职招生结束后,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应于当年的9月底前,将学校实际招生人数报联办的高职高专院校汇总,由各高职高专院校于10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招生人数报我厅职成处。高职高专院校单独举办的五年制高职,和中等职业学校与高职高专院校联合举办的五年制高职,招生数当年列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第四年列入当年高等职业教育年度招生计划。

    附件:2006年申办五年制高职一览表

     

     

        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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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