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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防止“高考移民”,特制定本规定。

         报 考 条 件

        第二条 凡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具备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三年以上(含三年,时间从当年9月1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有高中连续三年学籍、且符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三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和本人在我省有高中阶段学籍,但不满三年的,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正常报考。
        (一)其法定监护人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按照组织程序正式调入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从事高科技、新产品开发工作五年以上,并持有贵州省科技厅、经贸委、发改委其中一家确认的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的证书原件。
        (三)其法定监护人个人依法在我省进行投资开发、从事经营活动、兴办公益事业的,必须有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原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其投资金额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收证明,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为省外资金,投资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从当年9月1日往前推算)。
        (2)投资金额: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小河区在200万元以上,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和安顺市西秀区在180万元以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10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县、区、特区)在150万元以上。其中投资开发类,能形成固定资产或已经投资在建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兴办公益事业类,须提供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四)其法定监护人依法在我省投资房地产开发类,资金来源为省外资金,其个人投资金额: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小河区在2800万元以上,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和安顺市西秀区在2500万元以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1200万元以上,其他市(县、区、特区)在1800万元以上,并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度的资产考核报告及上述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对不符合以上报考条件,但本人户籍已在本规定颁布之前落户我省的,可以在我省报考省属本科独立院校和省内外专科(高职)院校。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持本人户口在其户籍所在地报名,填写《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及相关证件备案。

        资 格 审 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工作程序及办法。
        (一)考生的学籍审查工作由考生就读学校负责,并经班主任、校长签字确认。
        (二)考生的户籍审查工作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并经所长(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和县级公安局户政科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特区)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外省迁入我省报考的考生在作出“正常报考”或“限制报考”结论后,还须上报市(州、地)招生监察办公室审查签字盖章,由市(州、地)招生监察办公室统一上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核审。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户籍、学籍、身份证件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三)报名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第八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外籍考生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为招生考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高考报名考生的户籍审查工作,严格执行户籍迁移政策,规范户籍迁移办理程序,堵塞管理漏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相关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不断完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事关社会稳定,各级教育、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整治,严肃纪律。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伪造、买卖户籍、学籍等行为的人员,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涉及到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部门的人员,要一律追究纪律责任,并调离本系统。对有组织、有计划为考生提供虚假户籍、学籍档案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对在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实施监察。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规定》(黔普招字〔2005〕06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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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贵州省 外省学生 报考 普通高等学校 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