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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教法发〔2005〕34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2004年至2008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精神,坚持执教为民, 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贵州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对我省教育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教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这标志着我们党领导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教育事业关系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肩负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增强学校自主发展的活力,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的问题。因此,各级教育部门必须从贯彻党的根本宗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教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不断创新教育行政管理方式,自觉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
         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1、加强教育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教育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市(州、地)、县(市、区)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面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 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教育立法建议和立项申请;没有立法权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要进一步健全我省地方教育法规体系,认真制订立法工作计划,落实立法调研和起草责任。要保证立法工作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计划的要求安排立法进程,在保证教育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立法效率。纳入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必须是经过认真调研、缜密论证,并且内容具体完善。制定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专家、一线教育工作者的意见,使我省的教育立法更具科学性、地方性、可操作性。
        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的定期清理和汇编制度,并及时做好修改、废止工作。对于已出台实施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年度实施情况评估,并积极探索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发现有与上位法不一致、被新的立法所取代、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要及时提请立法机关修改、废止。
        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学校、组织、公民、教师、学生)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按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备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吸收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规定》按时报送备案。建立社会公众对教育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制度,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处理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客观情况变化,及时做好教育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
        2、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
        进一步完善厅、局党组(党委)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规则,明确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将厅、局党组(党委)办公会议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必要程序。凡是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经费预算、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厅、局党组(党委)办公会议充分讨论,集体决定。健全和完善厅、局党组(党委)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各项会议制度,确保集体决策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调查研究制度,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教育部门每年要制定重大问题调研计划,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对教育发展规划、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投资规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要组织干部深入调研,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供决策参考。采取措施,确保调查研究经常化、制度化,对未经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厅、局党组(党委)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逐步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逐步建立综合的、行业的和法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作用。对涉及全局性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要通过综合的或者行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主动进行协商沟通;涉及系统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逐步实行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媒体公示等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如有关招生、收费等重大政策出台,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研究,提出实施方案,经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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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完善执法体系建设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制。争取3-5年内在全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高效廉洁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依照法定授权对各级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目标和法律责任。
        规范教育执法行为。教育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与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依据公开、取证合法、程序规范;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权利;必须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坚决纠正教育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损害教育部门形象的现象。加强行政执法检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落实,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责任时,必须亮证执法。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要求,对当事人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一案一卷,按照行政执法卷宗要求进行归档。建立行政执法制度保障机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制度,保障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法制监督。要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超越职权、违背法律法规、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等问题,要责令及时纠正,以维护教育法制统一。加大对教育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地方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育执法水平的提高,促进教育执法的公平、公正。
        4、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加强教育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有二个以上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办案人员进行办理,要严格履行复议程序要求,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附带审查要求,要认真研究,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由其他部门决定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觉履行。
        5、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公开的事务都应当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公开政务信息:(1)建立厅、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群众关心的各项政策;(2)强化信息管理工作,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教育信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交流;(3)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完善“贵州教育政务网”的建设,在“贵州教育政务网”上开设“政务公示”专栏,及时发布政务动态、各项政策、规范性文件、办事指南等,方便群众查阅;(4)定期汇编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5)定期召开教育情况通报会,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等通报教育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6、改进行政管理方式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到行政许可事项法定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做到“内容、承办处室、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六公开;对不属行政许可,又必须加强行政管理的内部管理事项,严格依法依程序做好本职工作。
        三、全面提高教育法制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中心组每年要举办以学习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法活动两次以上。建立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的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制度,注重教育法制培训,每年安排专题法制讲座一次以上,并将教育法制课列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建立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制度,将学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学习,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和能力。强化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按照《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的意见》要求,认真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开展自学活动,统一组织考试,实行普法合格证制度,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制定教育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和目标,有步骤、分层次地做好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做好教育法制、执法骨干培训。要实行教育执法人员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并积极创新学法形式。建立中小学教师法制考核制度。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教师考核办法和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做好教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聘任、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方面的主要依据。
        四、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依法行政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机关政务工作的基本准则,把推进依法行政与促进机关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结合起来,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把定期报告与群众评议、年度检查考核结合起来,把依法行政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或者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贯彻执行不力并且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增强专业队伍能力。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纲要》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和方式的转变,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同时要改变教育法制工作机构中人员流动大、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的状况,尽快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教育法制工作队伍。要切实保障教育法制工作经费,确保教育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教育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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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贵州省 教育厅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