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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保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报考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大连理工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新型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院的全称是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院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号。学院占地近千亩,建筑面积近22万平方米。学院环境幽雅,办学设施齐全、先进,办学条件精良。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学生,服务社会,致力于培养品德优秀、视野开阔、基础扎实、知识广博、专业技术强、综合能力突出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学院依托大连理工大学的办学优势,择优选派高层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到城市学院任教,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充分保证。

      第六条 学生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由大连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对象、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并具一定绘画基础,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均可报名。

      第八条 学院在辽宁省按照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录取,其它省份(自治区)按当地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批次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见表一。各专业在各省(自治区)名额分配依据参加考试人数和考生质量,按比例确定。

      第十条 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报名考试。

      表一、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表一、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0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四章 专业课考试科目及成绩发布

      第十一条 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数字媒体)专业课考试科目均为素描(3个小时)、速写(1小时)、色彩(3小时)。

      第十二条 考生单科专业课成绩及总成绩均在网上公布,并按照总成绩排出最终名次。 

      第十三条 专业加试合格者,我院将于2006年4月15日前发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6年艺术类考试合格证》并通知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招生计划与考试合格证发放比例为 1:5,专业兼报的考生,如两个专业均进入发证名次,以考生所报第一专业计入发证人数。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专业加试合格的情况下,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 = 高考总分 ╳ 50% + 专业课总成绩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除要求承认当地统考成绩的省、自治区外,学院只录取取得学院艺术加试合格证的考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号

      邮政编码 :116600

      咨询电话 :0411-82177088、82177089

      学院网址 :Http://city.dlut.edu.cn

      电子邮箱 :city@dlut.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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