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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历年通过率较为稳定的一门,基本保持在20%左右。但是,去年的通过率很低,据有关部门统计,去年《经济法》科目单科合格人数为11733人,合格率仅为7.86%,及格率最高的北京地区,也只有11.96%。怎样才能顺利地通过该科考试呢?这是广大考生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br> 
      俗话说:“温故而知新”,我们不妨分析一下2001年的考卷,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以帮助2002年的复习、考试能够有的放矢地进行。

      2001年考试点评

      (一)题型、题量分析

      2001年的题型与2000年相比,还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综合题四种题型,没有什么变化。2001年试卷总计56道题,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选、多选、判断)共52道,占52分,综合题4道,占48分,题量是比较大的。

      1.单项选择题

      共16题,占16分。单项选择题的难度相对来说要小一些,但要求的是记忆的准确性。经济法的课程中,有关比例、时间、人数等数字化的法律规定较多,这不但要求考生掌握有关数字,还应当连同数字的出处一同记忆。如某一比例数字应考虑与注册资本,还是资本总额,或者与净资产有关;某一时间规定应从何时开始计算;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是按全体成员还是按出席会议的成员,抑或是以出资额还是以人数通过,等等。在2001年的考试当中,有关比例、时间、人数等数字性的考题,单选题就占了7道之多,即第6、7、8、10、12、13、15题。如果考生对某一问题的掌握似是而非、模糊不清,极易在此丢分。所以,准确地掌握法律规定,是顺利通过考试的基本要求。

      2.多项选择题

      共18题,占18分。总体来说,多选题的难度适中,其中第1、4、7、16题可能稍难一点。但是,多选题的得分率并不高,主要在于其答题规定,不答、错答、漏答都不给分。在题量较大的情况下,有些考生答题匆忙,未来得及仔细阅读题干便急急忙忙答题,结果出现了不应有的疏忽。例如多选题第1题:

      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应为ABC。此题较为全面地考察了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且题干中有两项干扰项,一是“以个人财产出资”,二是思维逆向,题目要求选择的是“不符合规定的有”,较难。根据题意,A项可直接入选;选择B项则须牢记申报出资时对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不同规定,同时看清题干中是以个人财产出资;选择C项则要牢记持续偿债责任的期限。但有很多考生漏选了B项,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看清题意。

      3.判断题

      共18题,占18分。今年的判断题难度较小,主要是要求考生能够准确地记忆知识点。例如第11题:

      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

      答案应为错误。此题一不小心,就会做错。其实撤消权的一年时效起点不是合同签定日,而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

      也有的题考得较为细致,例如第12题: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

      答案应为错误。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参见教材第392页。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判断题的答题要求较为特殊,答对了可以得分,答错了要倒扣分,因此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慎重,把握较大时才下笔做题,不要因为盲目做答而影响自己的成绩。

      4.综合题

      共4道题,占48分。与2000年相比,综合题的分数有所增加,难度也有所加大。尤其是第4道题,拿到考题后,笔者一直未能在书上找到完整的答题依据,偏离了考纲,这也直接导致了2001年度的经济法考试通过率偏低。

      (二)试卷特点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经济法试题的命题特点反映如下:

      (1)覆盖面宽、重点突出,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联系密切。2001年的经济法试卷,体现了“全面考核,章章见题”的出题思路;同时,重点集中于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

      (2)应用性强、灵活性大、综合分析要求高。2001年的试卷,综合性试题跨越章节,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多个知识点,在考核考生掌握各方面知识的同时,考核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3)体现知识更新的要求,新知识、法规、制度、准则等在试题中达到一定的比重。2001年教材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公司法、证券法两章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丰富了合同法中担保的内容、票据法的内容等,导致了这些章节在考试中题量增加。

      由于经济法试题量大、面广,章章节节都有考题,并且越来越深入、细致,这就不仅要求考生准确掌握、正确理解教材内容,还要熟练、全面地掌握,融会贯通,不可盲目地猜题、押题。

      2002年教材结构体系

      (一)与2001年教材的对比

      在2002年考试大纲中,经济法的变动是较小的。在2001年度经济法考试辅导用书的基础上,本书根据新颁布的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方面的要求,修订了以下内容: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删去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新增了第1点:关于企业重大事项发生变动时的程序要求;在第2点消费性资金的使用上、第9点资产处置方面及第10点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上,相应增加了一些规定;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变动较大,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内容是全新的,新增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四章 公司法》:主要是新增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作了修改,经批准合营企业也可以减少注册;取消了合营企业销售产品的限制性规定;增加了合营企业清算的一些规定;新增了外资企业劳动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一些内容。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新增了一个《紧急通知》。

      《第七章 证券法》:新增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条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季度报告的要求;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内容变动很大;新增了中国证监会对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具体规定;对证券公司的设立新增了一些规定。

      《第八章 合同法》:新增了质押的一个规定。

      《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对银行结汇制新增了一些规定。

      《第十一章 支付结算制度》:关于银行卡的收费标准新增了一些规定。

      (二)基本结构体系

      本书的基本结构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经济法基础知识;二是经济主体法;三是合同法;四是金融法及会计法。

      第一部分:第1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经济法和民法的相关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部分,通过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形式和经济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反映出该学科的概况;相关民法知识,主要包括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时效,为学习以后各章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第2-6章《经济主体法》

      该部分由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组成。

      1.各类企业法:即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分别介绍了各类企业的基本特征、设立条件、内部管理机构、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

      (1)企业法。主要介绍了三类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新增内容)、合伙企业(1999年新增内容)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其中前两个企业法应该是本部分的重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近年的试题中主要为客观题,且所占分数较小。

      (2)公司法。主要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企业登记管理与年检;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法律责任等。作为现代企业的形式,公司法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章在过去的考试中多次有综合题出现,且往往同证券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今年又新增了独立董事制度,建议考生作为重点章节来掌握。

      (3)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的重点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上;难点有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法。这一部分的内容历年来考得较少,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与去年相比,本章做了一些结构上的调整,并且适当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主要修改了第三节中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增加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内容。

      3.企业破产法。主要介绍了三个方面,一是破产申请、受理、和解和破产宣告、清算的程序问题;二是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认定和破产债权的计算;三是破产救济与法律责任。虽然本章有一定的理解难度,但是由于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不是很完美,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容易引起争议,近几年来,这部分的内容考得不是很多。

      第三部分:第8-9章《合同法》

      这部分内容十分重要,其理论性、实践性都很突出。每年考试都会大量涉及,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

      第四部分:第7章、第10-13章《金融法》和《会计法》

      证券法主要介绍各种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持续信息公开、证券交易所、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本章历年来考试的份量较大,且经常与第四章公司法合起来考查。今年新增了发行新股的条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季度报告的要求,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应当重点加以注意。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考得较少。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考核一般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

      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票据的基本法律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具体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和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本章的法律关系最为复杂。

      会计法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这一章的内容比较重要。

      复习建议

      (一)认真规划,周密安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何巧妙的安排学习时间,对考生来说是应该首先考虑的。笔者个人认为:学习的早期应更多地把精力放在对基本法律、法规、规范的理解和记忆上,尽可能地做到对全部考试范围内的内容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并应在此阶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所在,避免临考前再进行总的概括;学习的后期应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应用方面的训练。比较好的方法是多做一些综合性的练习题,这些习题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临考前的一段时间则应将注意力集中于分数比重较大的重点章节的重点内容上,进一步加强记忆。

      (二)全面复习,重点突破

      依据前述对注会考试特点的分析,今年经济法科目各章节按重点优先排序应为: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会计法等传统一贯的重点章节;在各章节内容的重点确定方面,一般应以实体法内容为重点,如在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的设立条件、注册资金要求、组织机构构成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在实体法内容中出现的数字应该准确理解并熟记,比如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发行债券的净资产要求,应准确理解净资产的含义及换算方法。另外,需特别注意那些比较隐蔽的条件或说法,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受此条件限制,但必须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而程序法内容所占的比重则相对较小,如在公司法中有关设立公司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批机关的规定、审批的时间、公司变更终止的原因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其余章节所占的分数比重将会较小。有些章节所占试题分数只在1—2分,因此对这部分内容不必花费过多的精力,在时间紧迫的时候甚至可以放过这部分内容。

      (三)强化训练,各个击破

      在把握考题规律,学好、吃透教材的基础上,模拟实战、强化训练十分重要,通过同步练习题、模考题或考前冲刺题,在整个复习的过程中,及时发现自己学习中的问题及对知识体系的掌握情况,可以避免我们眼高手低,锻炼我们的解题能力,提高我们的答题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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