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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的八种犯罪行为的精确记忆。

    [识记目标]《刑法》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设计记忆方法过程](以此例说明该方法,为了节省篇幅,以后该步骤略)   

    (1)提取信息字:所谓“信息字”就是识记目标中最关键的字或词语,识记者只要记住有关的信息字,并通过对这种信息字的忆取,从而能回忆起识记目标中的重点词语或者是一句话甚至是一段话。该方法是记忆学的基本公理“简单的比复杂的易记”的具体应用。提取信息字是一个比较技术的环节,在提取的过程中,要注意到该信息字必须是关键的字或词,又能在上下信息字串的连接中,和其他的信息字串连成意义字串或者是押韵字串,因而使疑难、复杂、冗长的识记目标变得简单化,形象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考试考频比较高的法律条文或考点,经常是一些并列的条款或词句,备考学员通常只是通过简单的理解和重复记忆的方法去备考,往往是记了忘,忘了再记,浪费大量的宝贵时间不说,还常常是记得不准确,记得慢忘得快,学习效率不高,因而屡战屡败。

    在该例识记目标中,我们重点要记忆的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八种犯罪行为,经多次选取连接对比,选择信息字为:十四、十六、杀、伤亡、强、抢、贩、火、爆、投(即上面条款中的红体字,下同)

    (2)把信息字串接转变成意义串和押韵串:

      在这个过程中,把选取的信息字串接起来,然而串起之后经常是一些无意义的字串,很难记忆,这就要求对一些字词做一些必要的加工,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谐音转化、近音转化、调换字序、添加谐音或意义字词的方式使识记内容变得易于记忆。如果运用熟练的话,能很快地设计出一个好的记忆方案,注意保存并适当重复,就会记忆精确并保持长久,有的甚至简单重复几次就会终生不忘,对于应对要求记忆精确度很高的司法考试来说是极其有效的方法。

    [记忆方法]在该例识记目标中,经过加工转换形成押韵的有意义口诀:

    史四和史六,杀伤王小豆   

      

          强抢她的饭,火爆她的头

    [释义] 史四和史六——想象成两个人名,代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十四”和“十六”的谐音;

    杀——故意杀人

    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王——是“亡”的谐音,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为了和“小豆”组合成人名,即姓王,名叫王小豆;

    小豆——是添加的谐音后缀,想象成一小女孩的名字;

    强抢——强奸、抢劫 ;

    她的——添加字;

    饭——谐音“贩”,贩卖毒品;

    火爆——放火、爆炸;

    她的——添加字;

    头——谐音“投”,投放危险物质。

    (3)[想象]史四和史六是两个无赖,杀伤了小姑娘王小豆,强行抢走了她的饭,还用火爆她的头,真是可恶。

    [应用实例](2006年试卷二第51题,多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解析]本题直接考《刑法》十七条二款,要注意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对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款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在对八种犯罪行为准确记忆的基础上,此题可迎仞而解。A、B两个选项中的致人死亡都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而《刑法》十七条二款规定的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调的是故意,所以A、B项排除,C项有强奸行为,D项暴力造成缉私人员重伤,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所以,答案就是C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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