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 |
办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
1、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得分和等次以及数据汇总表。 2、受检县(市、区)抽查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数据汇总表。 3、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复查情况报告、得分和等次结论意见。 4、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必备资料》的要求,提供县、乡、校三级相关的文件、数据、档案、资料。 |
政策规定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20号)。 |
工作规程及程序 |
1、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评分细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自评结束后,写出自评报告,统计出自评得分和确定自评等次;把自评结果分别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2、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自评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市督学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写出复查情况报告,统计所属各县得分和等次,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3、在每年的3-4月间,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全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的检查县(市、区)。 4、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由省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督导评估组,对随机抽签确定的县(市、区)的教育工作开展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 5、督导评估组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对受检县(市、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时间视人口和所辖乡(镇)数多少为4-6天;评估结束后,写出督导评估报告,并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复核;复核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统一评审,提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建议名单。 6、当年秋季开学后,对部分被检查县(市、区)教育工作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的部分指标进行复核,有情况的,将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评定该县(市、区)教育工作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的等次。 7、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报告,并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的等次名单在当年12月底向全省公布。省人民政府对当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前三名,授予“江西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金;对不合格等次和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将跟踪督导,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主要受理处室(单位) |
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办理时限 |
县级自评工作上年12月底前,市级复查工作当年3月底前 |
办事具体地点 |
教育大厦三楼(南昌市八一大道567号) |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
0791—8624994 熊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