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
●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经省政府批准,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5)日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高校学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并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通知要求,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住宿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考试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考试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作出审核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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