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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科教园注会资料部 晓亮亮

      一般说来,经济法各章各题型出题的有一定规律可循,容易出主观题的章有6章,客观题在各章均有分布,分值各年有一定变化但又相对稳定,纵观2000年至2005年最近6试题各题型分布及各串讲点对命题点的分析,我就今年各章的重要程度及出题的概率进行分析,供学员参考。

     

      ▲:第4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3章

      ※:第1章、第2章、第5章、第6章、第10章、第11章,第12章

      训练题

      1、青岛澳柯玛公司(简称甲公司)是全国著名冰柜生产基地。2003年3月,甲公司和北京某贸易公司(简称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澳柯玛牌B120冰柜500台,合同约定7月1日交货,验收后1个月内付款。

      5月6日,甲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乙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将中止履行合同。

      5月21日,乙公司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估价20万元)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找到丙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

      6月22日,乙公司和甲公司经协商,将合同订购冰柜的数量500台改为600台,将付款改为验收后3个月内付款,甲乙双方对主合同变更内容当日电话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在电话中当即表示同意。

      7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甲公司委托丁公司运输,丁公司将冰柜运往乙公司仓库,因乙公司仓库只能卸载500台冰柜,丁公司一辆货车当日未能卸货,当日夜晚停放在乙公司院内,因油箱遭雷击爆炸起火,货车与车上110台冰柜全部被烧毁,其中10台冰柜为甲公司员工工作失误多装,事发前乙公司并不知情。

      乙公司认为报废冰柜尚未交付验收,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要求甲公司继续交付100台冰柜,遭到甲公司拒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返回多发的10台冰柜。

      因夏季是冰柜销售旺季,乙公司很快将500台冰柜销售一空,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均以及产品质量为由拒绝付款。但迟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向其追要,丙公司均以甲公司尚未交付完毕、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至10月份,因乙公司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无力支付货款。于是甲公司又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以价格条款不明确主合同无效、主合同变更内容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查明,该批冰柜质量符合标准。

      要求: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冰柜的价格不明确,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解决?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和乙公司对主合同变更,未取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请问丙企业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如果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请指出丙企业的具体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公司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4) 对合同增加的100台冰柜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轿车的抵押权,又该如何处理?

      (5)本案中110台冰柜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6)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7)如果保证人丙公司,而是区财政所,区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8)本案涉及的诉讼期间。

      参考答案:

      (1)【履行规则】该买卖合同有效,价格不明确,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既然双方对冰柜的价格没有明确约定,现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而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中也未明确规定,依法应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即甲公司的所在地为履行地点,因此该批电视机的价格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即2003年3月甲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该行为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则中止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本案甲方在乙方提供担保后,又继续履行合同了。

      (3)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丙公司和甲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原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03年8月1日-2004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对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后,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10月1日--2004年2月1日。如果甲公司在此期间内未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对主合同增加的100台冰柜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轿车的抵押权,也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丙公司只就轿车作价款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500台冰柜价款扣除轿车作价款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我国《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优先于保证,即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愿意和物的担保人共同负连带责任。

      (5)110日被烧毁的冰柜损失其中应由乙公司承担,对甲公司失误多发的10台冰柜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属于不当得利)

      (6)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乙公司抵押的轿车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甲公司货款,不足清偿部分(500台),丙公司承担。其它100台的货款由乙公司清偿。

      (7)区财政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其做保证人了,这就是有过错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当知道区财政所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因此他们也是有过错的;所以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本案涉及的诉讼期间:1)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10月1日-2005年10月1日,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甲公司于2004年2月1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当日遭到拒绝,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甲于2004年2月1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公司追偿,遭到乙公司拒绝,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4)如果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中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规定,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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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问:
     

      (1)甲在手稿上的题字是否属于行使发表权的行为?为什么?

      (2)丙将手稿借给学者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3)丁征得甲继承人戊的同意刊印400册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为什么?

      【参考答案】(1)是。因为发表的行为方式中包括不发表这一方式。本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不发表。

      (2)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给特定对象的阅读,不构成发表,不属于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3)不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合理使用的前提是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而本案中的作品尚未发表,因此不能以内部资料的形式予以发表。

      3、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案情: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 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 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 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1. 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 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 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 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 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 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其中“狗不理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1980年12月,多年经营狗不理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狗不理”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

      (1)丙公司是否具有“狗不理”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3)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

      病饮食公司享有狗不理包子的商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10年虽已满,但未过六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甲与乙饭店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认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甲与乙应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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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凯达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于2001年5月25日向瑞丰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商定半年后本息一并还清。同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要求还款,凯达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无力偿还,就要求先将利息付清,本金20万元再续借半年。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平时关系较为密切,业务往来也很多,就同意将本金的偿还期再宽限半年。2002年5月底,瑞丰公司了解到凯达公司的经营状况依然欠佳,顾忌到如果催债太急会影响双方的关系,对凯达公司的经营也不利,就采用了婉转的做法,托本公司(瑞丰公司)的职工王某的爱人张某(系凯达公司的职工
     
    )给凯达公司带个口信。6月5日,张某上班后给本单位财务科转达了瑞丰公司要钱的意思,财务科长因出差未归,无人主事,就将此事搁下一直未提,后来,渐将此事忘却,瑞丰公司亦未再催。

      2004年5月底,瑞丰公司的上级机关进行财务检查,发现此事。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即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凯达公司仍无力偿还,并说瑞达公司长期不要求归还,事实上已经免除了凯达公司的债务。瑞丰公司见凯达公司拒不还款就诉至法院。凯达公司在答辩状中称:瑞丰公司从2001年11月26日至2004年5月31日不要求还款已超过2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根据上述问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有什么影响?

      (2)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托张某转达要钱的意思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产生了什么的影响?

      (3)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瑞丰公司是否丧失其胜诉权?

      【答案】

      (1)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改变,即由2001年11月25日变为2002年5月25日。

      (2) 诉讼时效中断,即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

      (3)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到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尚不足2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未满,因而瑞丰公司依法不丧失胜诉权。

      【解析】此题测试的要点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答应凯达公司宽限其本金偿还期限6个月,这是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变更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使得凯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由2001年11月25日延至2000年5月25日,这也就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由2001年11月25日延至2002年5月25日,即到2002年5月25日,凯达公司还不偿还20万元本金则从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委托张某向凯达公司转达了要钱的意思,瑞丰公司这一行为,是要求恺达公司履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瑞丰公司要求凯达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使从2002年5月6日起的时效中断了,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是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本案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

      6. 甲、乙、丙三人于2002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2002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3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3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3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4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办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4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巳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7.2003年5月,甲国有企业拟利用美国乙公司的投资将其全资拥有的丙国有独资公司(下称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在与乙公司协商后,拟订的改组方案中有关要点如下:

      (1)改组前的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 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5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

      (2)丙公司改组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300万美元。甲企业与乙公司分别按照40%和60%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向丙公司增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额,由丙公司向境外借款解决。

      (3)丙公司与原有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由改组后的丙公司与其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从甲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款中优先支付。

      (4)改组后,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企业所有。在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业 20%、乙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后,甲企业与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要求: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改组后的丙公司向境外借款的安排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改组方案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不符合规定。(0.5分)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该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支付全部价款。(1分)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0.5分)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1分)

      (2)首先,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符合规定。(0.5分)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1分)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1分)(或者: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其投资总额未超过3600万美元。(1分))

      其次,改组后的丙公司向境外借款的安排符合规定。(0.5分)根据有关规定,丙公司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范围之内,可以向境外借款。(1分)

      (3)改组方案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符合规定。(0.5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应该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1分)

      (4)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0.5分)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合资各方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1分)外国投资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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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A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拟将60%的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甲企业委托的张律师就本次国有产权转让提出如下建议:

      (1)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A市寻找受让方,且应尽量在本行业内内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交易。

     

      (2)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报经A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可。

      (3) 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4) 在对甲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之前,甲企业应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5) 为了本次产权转让顺利进行,可以按资产评估价格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6) 为广泛征集受让方,决定在A市市级报刊上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7) 为了减小招标、投标的工作量,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转让方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决定,同意事先规定受让方登记数量不得超过5家。

      (8) 如果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5%,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要求: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题目中各要点的顺序,指出张律师的建议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 根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所以律师建议“在A市寻找受让方,且应尽量在本行业内内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交易” 不符合规定。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审批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时,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非备案)。

      (4)由甲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5)按资产评估价格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 决定在A市市级报刊上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

      (7) 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转让方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万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

      由产权交易机构事先规定受让方的登记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8)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9.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6年1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6年2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2006年3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6年4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设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工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6年1月10日。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10.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

      甲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甲公司的董事刘某拥有该公司200万元的股份。2006年3月,刘某与转让其股份中的40万股;第二年,刘某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成员9人,2006年4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2006年4月20日,董事实到7人,作出某项决议时,有4人同意,于是,董事会认为已超过实到7人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

      甲公司投资设立了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06年5月,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其董事会秘书王某提供了50万元的借款。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成立有何瑕疵?

      (2)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是否正确?多长时间要召开一次监事会?为什么?

      (3)刘某第二年再次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董事会的召集及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假如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1)甲公司成立时,法律要其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才降低为500万元,因此,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2)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因为刘某作为乙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006年3月,刘某的转让行为有效,此后刘某持有的股份只剩下160万股,那么,在第二年,其转让的股份则不得超过160×25%=40万股。所以,再次转让50万股超过了法定限额4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4)董事会的召集及决议都不合法。首先,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题中,时间没有在十日前,即2006年4月10日以前通知,而且也没有通知监事参加。其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中的做法符合规定。再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董事会(实际到会)的董事人数的过半数。

      (5)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6)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文标签: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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