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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者可通过网站提出

    今年司法考试增加透明度考试后次日公布试题
    资格考试吸引了众多大学生。记者 樊世钢 摄

      司法考试日程

      9月16日上午  试卷一  08:30—11:30,180分钟

      9月16日下午  试卷二  14:00—17:00,180分钟

      9月17日上午  试卷三  08:30—11:30,180分钟

      9月17日下午  试卷四  14:00—17:30,210分钟

      2006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于9月16日至17日举行。今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达27.8万余人,比去年增加34000多人,增幅大约14%。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自2001年确立,2002年正式实施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4次,据统计,在4次考试中,有近百万人报名,近十万人通过考试。今年即将开始的是第五次司法考试。4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践充分表明,这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公证员队伍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动建立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制度。

      考试分为四份试卷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四种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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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举办考前培训班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有异议可由网站提出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港澳居民报考方便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如需详细信息,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作者 于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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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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