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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免收学杂费。

      在对象上,免费的学生为在全市范围内除清河区、开发区、清浦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乡镇和县(区)政府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在项目上,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各省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和冬季取暖费)及其标准。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将按照“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在标准上,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各县(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200元,初中生30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在补助上,省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我市部分县(区)安排免收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对所辖县(区)统一按省补后地方负担部分的5%给予补助,其余由县(区)财政按基准定额补足。各地必须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

      在内容上,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在方式上,各地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将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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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