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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文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就在该法颁布之时,郫县一小、实验学校等,却向学生家长收取了数额不等的“捐资助教费”、“管理费”。据了解,这些名目不同的费用都在1万元以上,并由当地教育局向家长出具发票。缴纳了费用的学生,不管户口在不在该辖区,都能按时入学。而不少户口在当地的学生,却被学校拒之门外。是何原因造成此种怪事?对此,记者展开调查走访。
      9月1日,是全国中小学开学的日子。尽管学校的大门近在咫尺,但6岁半的童童却可能在家玩耍。为了让他能读到更好的郫县实验学校,家长于年初将其户口迁到郫县郫筒镇。昨日,他却被学校拒之门外,原因是其户口不是今年元旦以前迁入的。然而据记者了解,许多户口不在郫筒镇的学生,因缴纳了数额不等的“捐资助教费”,却已经登上了该校“新生名单”……

      不能实现的“就近入学”

      “短短2个月时间,学校说法就变了。”昨天下午,60多岁的何大爷对记者介绍称,外孙童童今年6岁半,到了读小学的年龄。根据国家规定,小学一般采取“就近入学”的原则。今年元月初,他们把孩子的户口迁到郫筒镇,希望能在最近的郫县实验学校就读。6月8日下午,他来到该校新生报名处,向工作人员介绍了外孙的情况。“你先登记,如果有问题我再通知你。”该工作人员答复道。并记录了孩子的情况和联系方式,在新生排号单上,注明了“115号”。此后,就再也没有与何大爷联系过。

      8月30日,是新生入学报名的日子,何大爷早早起床,到该校大门看“新生入学名单”。但找来找去,几百个名字中,就没有童童的名字。该校老师称,童童是元月1号后迁入户口,因此不能在该校读书,只能读教育局指定的另一所条件较差的学校。“当时你们没说这点啊?”面对何大爷的质问,该校校长竹小刚称,根据县政府6月8日颁布的文件,“元月1号后迁入户口的,不能按当地户口办理。”

      该县教育局工作人员透露,郫县实验学校一年级,每个班竟有80名学生,已经远远超过学校的容纳限度。因此,为限制学生入学,教育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最终颁布了该文件。

      户口不在本地有钱就能上学

      随后,何大爷来到郫县教育局,询问外孙到了差点的学校,以后是否可以转回来。工作人员钟某斩钉截铁地回绝道:“不可能!只能把小学6年读完才可以考虑。”听到此话,何大爷转身离开办公室,他对记者说,为了让孩子读到好学校,只能选择让孩子在家再耍一年。据调查,该县与童童相同遭遇的孩子,竟达数百名!由于教育局指定的学校地处城郊,离城区有近5公里的路程,路上有5个红绿灯口,交通十分拥挤,家长们每天四次接送,至少需要两个小时。“这一耗就是9年啊!”何大爷叹气道。加上该校由农村中学改建而成,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因此,许多家长都选择让孩子再耍一年,明年开学时再到郫县实验学校就读。

      然而,只要及时交纳“捐资助教费”,不管孩子户口在哪个地方,都能顺利读书。与何大爷同在一个大院的家长王某称,由于孩子户口不在当地,早在6月份,他们向学校缴纳了1.5万元,学校向其出具了一张收据。因此,昨日的“新生入学名单”上,顺利出现了孙子李某的名字。记者提出是否能出示收据,他赶紧摆手说:“算了。钱都交了,孩子能读到书就行。”

      “这些钱都在教育局财务室”

      昨天下午,记者以家长的身份,陪同何大爷等人来到郫县教育局。“哪个钱多跑得快,哪个就读得到好学校。”该局工作人员钟某如此说道。据他称,按国家相关规定,“捐资助教费”只能由企业向学校提供。但实际上有许多家长自愿出资,以私人名义,缴纳数额不等的“捐资助教费”,为孩子换取好学校的就学名额。“这些钱都在教育局财务室,家长手里都有我们开具的正式发票。”看到何大爷满脸愁容,钟某“语重心长”地说:“想读好学校,当时就该把‘东西’带上。实在不行,也可以先交一部分定金嘛。”听到此话,何大爷不禁质问道:“九年义务教育,就是谁有钱谁能读好学校?”钟某语出惊人:“就是。”

      随后,记者亮明身份。钟某急忙解释:“这话是对家长私底下说的。”随后,他佯称接受采访需要向领导请示,边打电话,边向教育局大门走去……

      专家说法:学校是顶风收费

      “政令不通,造成了这种丑恶现象。”四川省社会学研究所胡光伟教授称,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9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校只能收取书本费等必要的费用。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近日的会议中,明确提到想方设法根治教育乱收费问题。在这种大环境下,郫县相关部门和学校,仍然顶风收费,造成如此多的孩子不能正常入学,实在让人气愤。胡教授同时指出,政府应该拿出切实有效的行政手段,调查教育乱收费问题,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新闻链接

      我国《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又补充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张雁飞摄影刘亮编辑: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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