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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实施管理,明确目标,分清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圆满完成“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学校。
        第三条  “工程”实施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成立 “吉安县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巧娥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巍  县政府副县长
        曾宪锋  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肖礼庆  县教育局副局长 
        张顺生  县财政局副局长
        庄庆辉  县项目开发储备中心主任
        袁秋根  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教育局内),肖礼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按要求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做好“工程”资金的管理、审核和拨付及与省、市财政部门的联系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工程”规划方案,提交“工程”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工程”规划方案上报、项目数据汇总上报及相关材料上报等工作;负责项目学校的“工程”进度、质量督查、项目拨款的初审以及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负责与省、市教育部门的联系。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以及招投标、手续办理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按要求减免有关规费。
    县发改委:负责“工程”项目的审定和立项。
    各乡镇政府:如“工程”需占用校园外非学校用地,乡镇政府应做好协调工作,做到无偿划拨或低成本征用。
        第五条  “工程”资金总额569万元,按省、县6:4的比例配套,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42万元,县财政配套安排227万元,专项用于课桌椅的购置和改厕改水工程。
        第六条  “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县财政局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并根据教育局审核后的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拨付意见,按进度拨付给商品供应商和施工单位。
        第七条  “工程”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项目学校要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并编写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书。
        第八条  “工程”建设首先一次性解决农村中小学课桌椅问题。基本解决学生自带课桌椅现象,更换、维修破旧不堪课桌椅、解决参差不齐的课桌椅等问题。今年8月底前,重点解决新生自带课桌凳上课问题,其他年级学生的课桌凳在2007年8月底前基本解决。今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后,课桌椅、讲台的维修、添置主要由学校日常公用经费中开支。
        各中小学课桌椅问题解决后,结余资金用于解决学校厕所、饮水问题。在安排具体项目学校时,优先解决没有厕所和饮水条件的学校,再改善条件差、饮水设施不完善的农村中小学。如资金不足,今年不能完全解决学校厕所、饮水问题,将根据规划,分年解决。所需资金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危房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中安排。
        第九条  项目学校为政府举办农村(包括县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相应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在布局调整中将要被合并、取消的学校不列入“工程”实施范围。
        第十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以下全省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进行:
        (一)课桌椅、讲台购置标准
        课桌椅购置主要以木质材料制作的单人套为主,全县初中、小学购置的课桌椅必须是杂木质材料制作,教室讲台一律为木质材料制作。
        课桌椅、讲台尺寸规格执行GB/T3976-2002国家标准,样式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价格按市招标价格执行。
        (二)厕所新建、改建标准和模式
        新建厕所以建室外水冲式为主,建筑结构以砖混结构为主,建筑样式及风格根据省统一设计的样图,由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学校的实际选择确定。
    建设规模按学生人数确定,建筑面积执行《江西省普
    及九年义务教育校舍规划设计和建设暂行规定》、《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规定的标准。
        小学按在校男女学生总人数平均16人设置一个坑位,每个坑位建筑面积3.75平方米,男厕所按每32人设置1米长的小便槽。
        中学按在校男女学生总人数平均20人设置一个坑位,每个坑位建筑面积3.75平方米,男厕所按每40人设置1米长的小便槽。
        (三)新建、改造饮水设施模式
        小学应采取打水井安装水箱和建水泥水池为主,中学采取打水井建水泥水池和水塔为主,有条件的中小学也可接入当地自来水管网取水。学校新打水井大小及水池容量应根据学校规模和学生人数进行测算。各校应根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和改造饮水设施。
        第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报《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工程投资计划表》。县教育局、财政局要会同规划建设局、发改委等部门,对全县中小学校课桌椅、厕所、饮水设施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工程”规划。
    第十二条  “工程”规划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控制数和“工程”建设内容、范围、轻重缓急的顺序等要求,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工程”规划要注重建筑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从实际出发,本着经济、实用、够用、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搞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设和重复建设,不得举债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等规定,严格规范项目申报、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有关部门、项目学校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思想,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要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县有关部门要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测,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反馈“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报告重要事项,并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建设成果。   
    第十七条  “工程”在2007年8月底之前结束。分四
    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6年8月2日至10日。学习省有关文件,组织调查摸底,成立“工程”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审定“工程”规划方案上报到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2006年8月11日至31日。组织上报第一批次课桌凳购置数和改水、改厕项目到市教育局、财政局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和招标,确保新生课桌凳在8月31日前全部到达项目学校。
    第三阶段: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上报第二批次课桌凳购置数和改水、改厕项目到市教育局、财政局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和招标,完成第一批次改水、改厕建设项目和第二批次课桌凳的购置和发配工作,第二批次改水、改厕建设项目动工兴建。
    第四阶段: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组织上报第三批次改水、改厕项目到市教育局、财政局统一组织工程招标,完成第二、第三批次改水、改厕建设项目。至此,所有工程项目即宣告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并在醒目的墙上镶嵌一块“项目终身责任牌”,责任牌上要有项目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质监单位和质监人、项目学校法人代表、开工年月、竣工年月等内容。
        第十九条  要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学校在“工程”竣工后,将有关资料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备查。档案资料主要包括:1、省、市、县各级与“工程”有关的文件、信息、简报等;2、“工程”项目申请表及其他报表;3、“工程”规划实施方案;4、“工程”招(议)标书及相关资料;5、“工程”施工记录;6、工程竣工验收文本;7、“工程”专项资金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条  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实行责任事故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或事故或人为影响项目进度、延误工期的,要及时纠正,对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工程”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建设标准、式样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内容、范围建设,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仍然存在学生自带课桌椅或学校课桌椅破烂不堪、参差不齐等现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通过“工程”的实施,我县将逐步建立起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的长效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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