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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杜启新

      在冲刺阶段,大家要注意对刑法知识点尤其是系统性不强的知识点进行分类归纳,以便增强对同类问题共性的认识,提高记忆效率。

       A关于罪数问题的特殊规定

     

      (一)加重犯情形(包括结果加重犯及加重情形)

      1.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2.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6、117、119条);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4.故意伤害罪(第234条);5.强奸罪(236条);6.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2款);7.绑架罪(第239条)8.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9.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10.虐待罪(第260条);11.抢劫罪(第263条,有八种加重情形);1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1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1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二)法定按一罪处罚的情形

      1.盗窃信用卡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盗窃罪论处(第196条第3款);2.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的,以及伪造货币后又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第172条);3.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法《货币犯罪解释》第2条);4.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5.实施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第399条第4款);6.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犯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外汇犯罪决定》第1条);7.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处罚,属想象竞合犯(最高法《盗窃罪解释》第12条第5项);8.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属想象竞合犯(第329条);9.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同上(第329条)。

      (三)转化犯情形

      所谓转化犯,是指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具备了特定的情节或者发生了额外的重结果,从而在本质上相当于另一较重之罪,因而法律明确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情形。在掌握转化犯时,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38条第3款);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5款);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48条);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第253条第2款);7.抢夺罪→抢劫罪(第267条第2款);8.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第269条);9.聚众打砸抢行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第289条);10.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11.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92条第2款);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第333条第2款);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1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两种情形下发生转化)(最高法《挪用公款解释》第5、6条)。

      (四)包容犯情形

      包容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附带实施了本属于其他犯罪的行为,但后者被前者所包容,刑法对后者不予单独定罪量刑,而是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第239条);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第240条);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行为(第240条);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第263条及相应司法解释);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杀害、伤害的除外)、非法拘禁行为(第318条);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杀害、伤害的除外)(第321条);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行为(第358条);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第358条);9.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第347条)。

      (五)关于牵连犯、吸收犯处断规则的特殊规定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断,一般情况下(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典型立法如修订后刑法第399条)。但如果刑法作了特殊规定,则依照该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类:

      第一,对有些情形,虽然法律也规定择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法律明确规定而无需也不能擅自选择:

      1.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伪造货币罪从重;2.《货币犯罪解释》第2条,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3.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仍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但法定刑提高了);5.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盗窃罪从重。

      第二,对有些情形,法律则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第120条第2款);2.实施第140条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两高”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3.实施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第157条第2款);4.为了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第198条第2款);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实施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或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第241条第4款);6.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罪行的(第294条第3款);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第318条第2款);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第321条第2款);10.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又构成受贿罪的(最高法1998年4月6日《挪用公款罪解释》第7条)。

      B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C聚众犯罪的处罚范围

      这里的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关于聚众犯罪的处罚范围,即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范围,刑法典规定有四种模式:

      1.所有参与聚众犯罪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见第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第301条聚众淫乱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42条第2款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D目的犯

      (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以非法销售为目的(126条);(2)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152条);(3)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175条);(4)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217条);(5)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扣留他人为人质实现其他不法要求(239条);(6)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243条);(7)诈骗类犯罪——以非法占有(非法所有)为目的(266条,192-198条,224条);(8)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303条);(9)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骗取出境证件(319条);(10)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363条);(11)行贿罪——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3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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