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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考题典:《中国法制史》考试预测试题(二)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启在 中所宣布的命令,是文献中记载的最早的军法。 【 】

    A.《尚书·康诰》 B.《尚书·甘誓》

    C.《史记·夏本纪》 D.《孝经·五刑》

    2.春秋时期,制定法律最多的是 【 】

    A.郑国 B.晋国

    C.楚国 D.秦国

    3.自 以后,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成了全部法制活动的起点和归宿。 【 】

    A.明 B.秦

    C.宋 D.商

    4.夏朝的五刑是指 【 】

    A.墨、劓、膑、宫、杀

    B.断手、刖、宫、大辟、劓

    C.墨、醢、脯、宫、大辟

    D.孥戮、炮烙、劓殄、大辟、剖心

    5.商朝的刑罚“劓殄”是指 【 】

    A.处死后剁成肉酱 B.处死后制成肉干

    C.灭绝全族,不留后代 D.割掉鼻子

    6.西周时负责市场管理的人员被称为 【 】

    A.大司寇 B.质人

    C.乡士 D.遂士

    7.西周民间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契券是 【 】

    A.质 B.剂

    C.左券 D.傅别

    8.西周的 是基层的司法官吏,不理政事。 【 】

    A.乡士 B.县士

    C.遂士 D.方士

    9. 中的太卜,负责占卜,涉及到司法。 【 】

    A.“六卿” B.“三公”

    C.司寇 D.伊尹

    10.《唐律疏议》中的 ,有57条,集中规定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刑罚制度,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 【 】

    A.《卫禁律》 B.《斗讼律》

    C.《杂律》 D.《名例律》

     

    11. 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 】

    A.《武德律》 B.《贞观律》

    C.《宋刑统》 D.《曹魏律》

    12.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 原则的体现。 【 】

    A.恤刑原则 B.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13. 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 】

    A.议 B.请

    C.赎 D.当

    14.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是 【 】

    A.《大清现行刑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D.《暂行刑律》

    15.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 【 】

    A.沈家本 B.劳乃宣

    C.张之洞 D.英瑞

    16.《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于 【 】

    A.1908年 B.1909年

    C.1910年 D.1911年

    17.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8.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大总统直接任命的文官是 【 】

    A.特任官 B.荐任官

    C.简任官 D.委任官

    19.唐律中维护封建家庭纲纪伦常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 【 】

    A.《杂律》 B.《斗讼》

    C.《户婚》 D.《名例》

    20.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是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 【 】

    A.《户绝法》 B.《丧葬令》

    C.《宋刑统》 D.《唐律疏议》

    21.秦时负责掌管图籍、章奏、监察文武官吏的是【 】

    A.廷尉 B.丞相

    C.御史大夫 D.宗正

    22.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 ,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 】

    A.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23.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 】

    A.乞鞫 B.读鞫

    C.传复 D.断狱

    2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

    B.“登闻鼓”直诉制度

    C.死刑复奏制度

    D.律博士

    25.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的法律文件是 【 】

    A.《井冈山土地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C.《中国土地法大纲》 D.“五四指示”

    26.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聘请了日本法学家 为顾问,开始起草民法。 【 】

    A.志田甲太郎 B.冈田朝太郎

    C.小河兹太郎 D.松冈义正

    27.“管制”刑种创立于 【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28.“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是指 【 】

    A.罪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C.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D.无罪推定原则

    29.鸦片战争后,中国司法主权一点点的丧失,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的《中美续约》附款,又确立了 【 】

    A.陪审 B.领事裁判权

    C.观审 D.会审公廨

    30.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采取的是 【 】

    A.自由心证原则 B.证据法定原则

    C.自己举证原则 D.口供为主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据《尚书·盘庚中》记载,商王盘庚曾声称:“乃有 ,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 】

    A.不孝 B.不吉不迪

    C.不忠 D.颠越不恭

    E.暂遇奸宄

    2.中古时期各王朝的统治者,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之上,确立了自己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 【 】

    A.法令由一统原则

    B.约法省刑和礼法结合的原则

    C.“无简不听”原则

    D.法律内容一致、简约和稳定的原则

    E.治乱世用重刑的原则

    3.唐朝对“六赃”犯罪的用刑很重,具体表现在【 】

    A.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

    B.强盗和受财枉法者的最高刑事死刑

    C.窃盗、受财不枉法和受所监财物者的最高刑是流刑

    D.追缴赃款、赃物

    E.官吏犯有赃罪的,还要被罢免

    4.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中华民国约法》主要的变化是 【 】

    A.扩大总统的权力 B.缩小总统的权力

    C.取消责任内阁制 D.取消国会

    E.设立立法院

    5.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土地法主要有 【 】

    A.《井冈山土地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C.《兴国县土地法》

    D.《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

    E.《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共60分)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纠告

    2.铸刑书

    3.领事裁判权

    4.四格八法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1.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制改革。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的优缺点。

    3.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人权益的保护。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1.试述中古时期的特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2.论述清末《大清刑律》的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C 4.A 5.C 6.B

    7.B 8.D 9.A 10.D 11.C 12.A

    13.D 14.C 15.A 16.D 17.B 18.C

    19.C 20.B 21.C 22.C 23.C 24.C

    25.D 26.D 27.C 28.B 29.C 30.A

    二、多项选择题

    1.BDE 2.CDE 3.ABCDE 4.ACDE 5.ABC

    三、名词解释题

    1.纠告是指官府纠察犯罪并提起诉讼,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依《礼》,大、小司寇均有“诘四方”、“纠万民”的责任;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皆可纠告罪犯。

    2.铸刑书是指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刑书铸写在鼎上,打破了“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制度,开创了法律公布的先例,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的成文法。

    3.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取的一项司法特权,即在中国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由该国领事依该国法律审理。

    4.四格八法是清朝规定的考核官员的标准。“四格”是指从守(品德操行)、政(政治政绩)、才(才能)、年(年龄及身体状况)四个方面对官员做出评价。“八法”是指从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干不及等八个方面参劾不称职官员,其中贪、酷重罪定罪;罢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致仕;浮躁者调用;才干不及者降级。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1931年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改法规规定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农村公共土地;土地分配的原因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怀田”的原则;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年利益的方法”案人口或按劳力平均分配;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允许农民出租、买卖。改法规扩大了土地革命的打击面。

    四、简答题

    1.魏晋南北朝时中国发制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向中古时期“五刑”的最后冲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中的刑种和刑等,是从这时进入法典并逐渐规范化的。其改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正式废除了宫刑。从此,在中国古代,宫刑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第二,形成了五种刑种。经过魏晋南北朝各律的不断改进,《北齐律》最终形成了接近“五刑”的五个刑种,它们是:死、流、耐、鞭、杖刑。实际上,与中古时期的“五刑”已十分接近。第三,规定了刑等。上古时期的“五刑”只有刑种,没有刑等。而魏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中,不仅出现了刑等,而且逐渐规范,并在律中作了明文规定。

    2.(1)优点。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2)缺点。①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入侵,民不聊生。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

    3.中华苏维埃政权劳动法的立法原则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社会保险。1933年10月,在各苏区的立法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十五章一百二十一条。它从以下四个方面维护了工人的权益:(1)废除了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其中包括废除包工制,政府开办劳动介绍所等。(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取利。雇主对工会机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阻碍,工会有宣布及领导罢工,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成立特别机构监督私人企业的生产等权利。(3)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危害身体健康的部门可减少至六小时。各劳动部门每三至六个月公布一次工资等级最低限度。男女同工同酬等。(4)规定了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如机械应有防护装置、工人可享受免费医疗等。

    五、论述题

    1.这是一种官僚贵族所享有的减免刑罚的原则。根据减免的主体和减免的内容不同,中古时期的特权原则具体表现在议、请、减、赎、当等特权制度中。

    (1)议。“议”即是“八议”,是指八类贵族或官吏犯罪后可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根据唐律的规定,八议者享有的特权分为两类。一类是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另一类是犯流罪以下的,则由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

    (2)请。“请”即是“上请”,是指一些显贵人物犯罪以后,可以上奏皇帝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唐律规定的“请”的内容主要是:显贵者犯有死罪的,可以上请皇帝,望其免死,一般司法官不可擅断此类案件;犯有流罪以上的,司法官可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

    (3)减。“减”是指具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家属犯有流罪以下的罪,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特权制度。其内容主要是:他们在犯有流以下的罪是,可以依法减一等量刑,但犯有死罪得则不享有这一特权。

    (4)赎。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来赎罪的一种特权制度。但是,如果犯的是“五流”等罪的,则不可赎。

    (5)当。当即是“官当”,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得一种特权制度。

    2.所谓刑法原则,即是贯穿于刑事法律始终,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起全局性、根本性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又体现着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近现代西方刑法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有罪行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原则。《大清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现代意义的刑法典将这三大原则全部加以引进。

    (1)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中国传统法律允许类推,《大清刑律》中则首次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同时明文规定“刑律不准比附援引之大原则”,废除了类推的存在。

    (2)罪刑相适应原则。《大清刑律》废除了因民族、良贱、官秩、服秩等差异而形成的八议、官当、良贱、五服治罪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同罪异罚的现象。尽管由于争论的激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清末的刑事法律变革中还未完全实行,但毕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3)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清末刑法变革中,立法者以西方的人道主义和中国传统的儒家仁政理论为出发点,放弃了封建法律的重刑主义原则,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各种酷刑,减轻处罚程度,并以西方近现代刑罚为参照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在立法上体现另外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除此三大原则之外,《大清刑律》还参照西方近现代刑法对诸如刑事责任年龄、共犯、累犯、数罪俱罚、未遂犯等定罪量刑一般规则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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