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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人事局:
        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原省教委、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教师〔1999〕 23号)精神,经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研究,决定今年在我省进行第七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广大教师。
        二、评选名额
        第七批特级教师评选全省总名额150名。各市按《陕西省第七批特级教师评选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不得超报。
        三、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二)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具有相应的高级教师职务;教龄在十五年以上或教龄不满十五年但获得三次省级教学能手称号。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参加评选。
    (三)在所教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把握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本学科的学术动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全省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教学方法灵活,已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能够研究、理解、尊重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曾在市级以上本专业教研交流中执教(或指导)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和示范课。
    (五)正确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教书育人,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和丰富的经验。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
    (六)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尤其在教学法研究和课程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卓著;在课程改革活动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效果显著,并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近几年,正式出版或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著作、学术论文或专业文章。
    (七)具有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帮助培训教师提高思想政治、文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上,尽职尽责。
    (八)能够熟练运用多媒体技术制作教学课件。
    (九)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工作热情高。
        四、评选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本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工会成立第七批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批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市(区)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
        五、评选程序和办法
    (一)公布条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在本辖区内所有教师中公布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二)推荐人选:各基层学校或单位负责推荐人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推荐人选根据“特级教师评选条件”,认真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和职工中开展民主测评,并广泛征求学生和社会意见,在民主集中后,形成测评材料,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组织评审: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组织特级教师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特级教师评选条件,认真审查各县(市、区)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资格。通过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向省上推荐人选,经市特级教师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5至7天,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上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四)确定人选: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说课、评课和论文答辩后按量化积分方式确定全省特级教师人选。经省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六、评选的原则和要求
    (一)特级教师评选对象重点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特别优秀的教师。属评选范围内的校级领导、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这两方面的推荐人数按不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各10%掌握。
    (二)各市向省上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不少于80%。
    (三)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退休、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时,均以该评选文件发文日期为截止时间。
    (四)特级教师的推荐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市教育局负责,各市辖区内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及省教育厅举办的学校和单位,按程序向所在市教育局推荐。
    (五)评选特级教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在评选推荐工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程序操作,排除不正之风干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各市(区)在进行评审时,评审组织应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教育教学研究的专家、校长等不同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的1/3,被推荐人员应获得超过评审组人数2/3以上同意票方为有效。
        七、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陕西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享受特级教师规定待遇。
        八、推荐材料的报送和期限
    (一)各市教育局需向特级教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如下材料:
        1.各市关于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总结报告(一式3份)。
        2.《陕西省第七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3份)。
        3.每位推荐人选材料(一人一袋,封面打印材料清单),材料内容包括:①《陕西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4份);②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务聘书和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③正式出版的本人代表性论文论著2—3篇(本),如果著作较多,请编印目录并附含有刊物、著作的封面、标题、姓名等内容的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④一节课堂实录(制作成DVD或VCD光盘)。
        凡上报材料中的复印件,请各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属实。各市上报的工作总结、特级教师评审表用Word文档保存,推荐人选一览表用Excel保存,所有材料同时存入软盘,一并报送。
    (二)报送材料期限
        请各市教育局于2006年9月 10至15日之间将上述材料及软盘报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
        联系人:李春娥、唐澍、童威
        联系电话(兼传真):029—87338624,87310512
        联系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55号,邮政编码:710003

        附件:1.陕西省第七批特级教师评选名额分配表
       2.陕西省第七批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名单
        3.陕西省第七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
        4.《陕西省特级教师评审表》(样表)

        陕西省教育厅人事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教育厅   
      2006年7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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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陕西省特级教师